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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优惠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均按下列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退税:(财税[2003]222号)(1)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①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3)、(4)条的规定除外);③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3)、(4)条的规定除外);④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2)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列明11种食用粉类和7种分割肉类货物,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46类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4)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①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②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8种列明的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③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13类列明的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④除第(1)条、第(2)条、第(3)条及第(4)条第①款、②款、③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5)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4)条第④款范围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级国税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批,由省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