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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职业卫生基础知识文档,word格式可自由下载编辑,欢迎下载!2023职业卫生管理范文文档(选编)大全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10月31日卫生部而令第2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核设施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监督,确保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身心健康与安全,推动核能事业的发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设施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所受到电离辐射反射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核设施的选址、设计、修建、运转和除役应当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遵从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核设施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推行卫生监督制度。核设施的选址、修建、运转和除役都应当依照规定基本建设放射治疗卫生防护评价报告和继续执行预防性审核制度。第二章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监督第五条核设施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监督推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两级管理。在实行监督时,继续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核设施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实行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就是:(一)非政府制(修成)的定有关核设施放射治疗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二)负责管理核设施选址、修建、运转和除役时放射治疗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核;(三)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工作展开监督、检查;(四)负责管理制订核设施事故国家医学应急计划;创建核事故国家医学应急救援体系并非政府实行。(五)非政府全国核设施放射治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周围公众受照剂量及居民分散点的放射治疗卫生监测和放射治疗工作人员的医学监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数据库。第七条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核设施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实行监督,其主要职责就是:(一)参予核设施选址、修建、运转和除役阶段放射治疗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临床试验工作;(二)非政府制(修成)的定特定的核设施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监督的实施办法;(三)负责管理制订核设施事故省级医学应急计划并非政府实行;(四)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工作及继续执行国家放射治疗卫生防护法规、标准的情况展开监督、检查;(五)对核设施放射治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工作场所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流出物展开监督性监测;在核设施周围居民区成立放射治疗卫生监测点,展开Υ积累剂量和饮用水、食品及空气中放射性活度测量;(六)按规定定期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第三章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管理第八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属核设施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管理,其主要职责就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放射治疗卫生防护法规、标准制订所属核设施放射治疗卫生防护规程和管理办法;(二)指导、检查和严格执行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放射治疗卫生防护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三)对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展开审查,并按规定递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四)负责管理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帮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核设施实行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治疗防水机构轻易负责管理所营运核设施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就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治疗卫生防护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规程,对所营运核设施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安全正数全面责任;(三)拒绝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监督和检查,按规定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递交有关资料和报告。第四章预防性卫生审查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按第四条规定基本建设放射治疗卫生防护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书经核设施主管部门审查后,递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展开审核,同时函报核设施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放射治疗卫生防护评价报告书后,非政府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专家展开临床试验,并在三个月内做出审查结论。经审查批准后,其批准书做为派发核设施修建、运转和除役许可证的参照条件之一。第十二条核设施厂址应当挑选在人口密度较低、靠近大型厂矿和人口中心的地区,新建核设施的厂址理应周围半径50公里内即其人口的卫生学评价资料。第十三条核设施厂址周围必须能够满足用户设置非居住区和应急计划区(指需制订场外应急计划的核设施)的条件,并具有能够布局足够多的卫生医疗、交通运输和通讯联络设施的条件,确保核设施事故时应急计划的实行。第十四条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个人剂量限值按国家放射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继续执行。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订正常运转时放射治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限值;对周围公众所导致的个人年有效率剂量当量管理限值为:核电厂0.25mSv核供热厂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