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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古希腊法成文化较早,对临近地区和古罗马法律影响很大。梭伦宪法——是指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所进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克里斯特尼改革——是指公元前509至508年间平民领袖克里斯特尼当选执政官,在他执政时期制订过“宪法”,进行了几项重要改革。其中主要有:取消原有四个部落,重新以地域标准划分为10个选区;进一步推行民主政治,此外还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制定了贝壳放逐法。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特点。人格权——是罗马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中,要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成为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如果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无夫权婚姻——是罗马帝国后半期的一种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基本特点是夫妻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夫对妻无所谓夫权,财产上也实行夫妻财产分开制。有夫权婚姻——是罗马早期实行的婚姻制度,是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关系,婚姻以家族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准契约——古代罗马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私犯——是罗马法规定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行为,违犯者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按照法学阶梯的规定,私犯有四种: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准私犯——是罗马法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类似私犯而在各种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包括法官的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