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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关于建筑业“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影响建筑业营业税情况的思考(老会计人的经验)近年来随着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建筑业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收入也逐年增加。尽管如此,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仍有一些尚待加强之处,尤其是纳税人采取“甲供”方式的增多,给税收征管造成一定难度和风险,不得不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一、建筑业“甲供”概念建筑业甲供方式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材料、设备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规定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特定材料、设备由甲方统一购入,甲方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数量,列出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量提前上报计划,建设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设备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具体包括“甲供材料”、“甲供设备”和装饰劳务中“材料”三种。二、税收政策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第十六条规定两条例外原则,即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来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及装饰劳务不适用于第十六条。三、甲供方式下存在的税收风险(一)纳税人方面1.部分纳税人对甲供材料税收政策不够理解和掌握。实际征管中,有大部分纳税人对甲供材政策存在疑问,认为甲方供材情形下,双方既没有将此部分价款做为工程款予以结算,也未对此部分涉及的的相关税、费进行取费,为何还要缴纳营业税,以此为由对税收规定不予理会,漏缴国家税款。2.纳税人有意采取甲供材方式规避税收。之所以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甲供材现象,一方面由于甲方出于对材料质量的把握上考虑;另一面最近两年我省实施的建筑业“以票控社保费”政策的执行;但更重要一方面,是纳税人主观上存在着侥幸心理,利用税务机务对甲供材方式难以控管和不易掌控的不利局面,往往采取甲供材料不申报等方式有意偷逃国家税款,影响建筑业实现应有税收。3.未按相关规定结算工程价款。按照《建筑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的承建形式,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进行工程结算。但是,部分纳税人出于相关利益上考虑,并未就所提供的原材料等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此留下了偷逃税款的隐患。4、甲供设备未按规定认定。前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在建设方提供设备的情况下,设备可以不做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设备”条件的进行认定,否则不允许从计税营业额扣除。然而从我省近年认定情况来看,纳税人申请“设备”认定的是屈指可数。甚至有些纳税人自行归集“设备”,自动将其归集的“设备”不计入营业额,造成营业税税基减少,从而造成少缴税款或漏缴税款的可能。(二)税务管理方面1.纳税义务确认不准确。现行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普遍实行的以票控税管理的模式,由于大部分“甲供材”,并不需要开据发票,因此税务机关也无法通过以票控税的手段征收此部分税款,这样就造成部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一但发现某个工程项目有甲供材情形存在的情况下,就对甲方追缴此部分甲供材应承担的税款,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由于建设方和施工方已结算完工程价款,此部分材料乙方并未取费第二,施工方是外地企业无法追缴税款,第三,材料是由甲方提供,“理应”由甲方缴纳相应税收。以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做法严重违反了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给建设方财务处理和所得税扣除留下了麻烦,同时也给施工方对其本应承担的义务造成错觉,为其逃避纳税义务创造方便,更为可能的是税务机关面临着建设方行政复议的风险。2.疏于管理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甲供材行为比较隐密,主要是部分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在合同中体现此部分内容,因此,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也极不易发现,加之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较差等因素,这样就会形成实际征管中普遍存在漏征漏管的现象,使国家税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3.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方式。(甲供材、设备认定、装饰工程)一是甲供材行为税务机关并未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二是设备认定未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三是装饰装修行为在实际征管中无法掌握。4.事后管理难以进行。由于建筑业往往是非机构所在地施工,加上甲供材料及设备这种结算特点,即使施工企业回机构所在地后进行税务稽查,但由于甲供设备及材料没有进行结算,如果不对建设方进行同时进行检查,在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