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价格明显偏低税企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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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价格明显偏低税企法规.doc
价格明显偏低税企法规企业:1.2009法释5号【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2.国税函〔2009〕380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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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明显偏低税企法规企业:1.2009法释5号【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2.国税函〔2009〕380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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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明显偏低税企法规企业:1.2009法释5号【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2.国税函〔2009〕380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