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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筹资和股权筹资税负比较导读:本文通过股权性筹资方式税负分析、债权性筹资方式涉税分析、两种方式综合税负比较讲解了企业向职工集资时应采取的方式,以及两种方式中哪种税负较轻。某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准备向本企业职工集资。实际工作中,企业向职工个人筹资,在财务处理上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股权性筹资方式,也就是本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另一种是债权性筹资方式,也就是向职工集资借款。那么,企业是采取借款方式集资?还是采取员工投资入股的方式?哪种税负较轻?股权性筹资方式税负分析对员工个人来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给职工分红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来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允许税前列支。比如A企业职工入股1000万元,假设年底企业盈利1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年终职工分红100万元,应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0万元,合计税负270万元。债权性筹资方式涉税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应就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附加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就职工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1)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2)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前述A企业为例,个人利息收入100万元,应纳营业税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9万元。企业所得税因税前可扣除利息支出100万元,企业税前盈利9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合计税负249.4万元。两种方式综合税负比较将上面的例子进行总结归纳如下:假设企业税前盈利为X,利息支出为Y。股权性筹资方式的税负为25%X+20%Y。债权性筹资方式的税负为25%(X-Y)+5.5%Y+(1-5.5%)×20%Y=25%X-0.6%Y,显然,25%X+20%Y〉25%X-0.6%Y。可见,在综合税负上,债权性筹资方式低于股权性筹资方式。应当注意的是,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取得正规发票后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