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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涉及合同诈骗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征询:我和张某等四人成立了一家机械厂。作为股东,张某为归还个人债务,先后以机械厂名义对外签订了6份铁屑专供协议,骗取别人60余万元保证金和预付款。张某说本人以单位名义施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所得用于清偿单位运营过程中的债务。但是,我们另外的三个股东对此并不知情,这难道要单位来承担法律责任么?巴南张先生答: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五种特定的行为方式。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终究是个人合同诈骗罪仍然单位合同诈骗罪,并不以是否用单位名义签订、履行合同为区分标志,而应当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把握。因此,要看某个股东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表达单位意志,或者是为了单位利益,否那么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