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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措施会审及传达学习制度规程、措施会审及传达学习制度总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进一步加强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炭生产建设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各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网络体系,并积极开展工作。二、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副总工程师对分管的技术业务负责,技术部门负责人本部门技术管理和技术业务负责。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简称作业规程)以及各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煤矿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一节规程、措施会审制度一、生产技术部门要建立规程、措施审批记录簿。对规程、措施审批时,由技术部门审批人员召集安全监察处及有关部门人员对报批的规程、措施进行集体会审(一般性措施可传审),提出审批意见,参加审批的人员在规程措施及《会审记录簿》上签字,并由技术部门审批人员负责拟出审批意见,报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签字后,予以正式下发或上报。二、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规程、措施必须认真审阅并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因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应负相应的技术责任。三、矿审批人员对审批的规程、措施要及时批复,不得拖延。在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规程、措施,编写人员必须提前40天报矿,矿必须在10天内审批完毕,提前30天报公司。凡属报集团公司批准的规程措施,编写人员必须提前30天报矿,矿在10天内审批完毕,提前20天报公司。凡只需报矿批准的规程和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独头面回采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15天报矿,矿在5天内审批完毕,提前10天返回施工单位。凡只需报矿审批的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补充措施、通用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5天报矿,矿在3天内审批完毕,提前2天返回施工单位。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及其他应急措施,矿审批人员接到措施后,必须在当天之内审批完毕并下发至施工单位或上报。四、凡属公司审批的规程、措施,由主办部门审批人员负责上报及催办。五、在正常情况下,规程、措施由各部门分管人员审批。若分管人员因有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批时,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代其审批,并向分管人员说明。如遇应急措施,部门审批人员不能及时审批时,终审人员直接签字生效,终审人员因事外出,可委托他人代批签名生效。第二节规程、措施传达学习制度一、已批准的采掘作业规程、综合性措施、独头回采措施和其他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分三班提前(作业规程提前7天)对施工单位干部、工人进行贯彻传达,所有听取传达的人员和传达人都必须在传达记录上签字。听传达后,不在传达记录上签字视为未听传达。作业规程传达后,必须由传达人按工种拟题在施工前对听取传达人员进行考试。因故未听传达人员和新添入人员必须进行补考,并按上述要求在传达记录上签字,进行考试,并记录好传达日期。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听取传达并进行补考。凡未听传达和作业规程考试(补考)不及格者,一律不准上岗工作。二、通用施工安全措施、补充措施和其他措施,可由区队技术人员或区队长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干部、工人进行传达,并要求做好传达记录,通用施工安全措施必须在每次施工前重新进行传达并作好记录。通用措施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以批准人签字为准),每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根据本矿装备和现场条件的情况进行一次修改补充,使其更加完善。通用措施到期时必须提前20天重新编制上报审批。三、使用中的规程措施,由于施工单位变更,必须将所使用的规程、措施全部移交给变更后的施工单位,变更后的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履行传递签字、考试等手续。四、矿专业安监人员必须学习所从事专业的规程、措施并签字。五、为抓好规程、措施的传达贯彻,矿每月一次由矿总工程师及矿分管技术人员和区队技术人员对所有在用的规程、措施进行全面检查,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六、矿、队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发现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合时,根据现场实际及时编写补充措施进行审批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七、区队主管队长和班长是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的具体组织执行者,必须认真执行规程、措施的各项规定,严格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各项规定操作,严禁违章作业。八、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其他工程施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单项工程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以措施代规程施工。九、各级行政、技术、安监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