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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村煤矿安全奖惩与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米村煤矿安全奖惩与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职工工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努力创建五优矿井和本质安全型矿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国务院446号令、《郑煤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郑煤集团公司安全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米村煤矿所属各科队。第二章安全奖励第三条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井下科队级干部按其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分别向矿交纳不同标准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每月和年度分管范围内实现安全生产,矿按其所交抵押金的数额按标准给予奖励,否则。沉淀抵押金。第四条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给予记功嘉奖。第五条职工积极主动抓三违的,经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依次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第六条职工在地一时间发现和反映井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井下出现的突发问题的,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第一时间进行处理,避免事故发生的,给予有功人员2000-5000元的奖励。第七条对于制止、举报破坏安全生产设备的有功人员,给予100-500元的奖励。第八条由安全管理科负责定期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评定总结,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有创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第九条发生1人次重伤或二级非伤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跟班队长干部降级处分,队长行政记过处分,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留矿查看一年处分;发生轻伤事故隐患不报,对责任单位队长、支书免职处分。第十条发生2人重伤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跟班队干部撤职处分,队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支部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班安检员留矿查看意念之处分,安全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一万元,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跟班队干部撤职处分队长行政记过处分,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留矿查看一年处分。第十二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一万元,给予责任单位队长、支书撤职处分,安全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跟班队干部、队长、支书撤职处分,当班安检员留矿产看意念之处分,安全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主管部门罚款5000元。第四章采煤专业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采煤工出发:一、对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或空顶作业的责任人,罚款500元。二、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的:顶未背紧背实的,连续3棚为一处,罚款100元。三、滑移支架出现背架、咬架、死架、托梁弯曲变形的,罚款500元。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1、支柱柱、排距偏差超过plusmn;100mm的;2、支柱未使用防倒装置或防倒装置使用不合格的;3、采高3棚以上不符合《作业规程》或单项措施规定的;4、老塘有一处挡矸不严的;提前摘柱、缺柱或失效柱(根)不及时更换的;5、片帮长度超过3棚不及时支护作业的;6、支柱初撑力(根)不符合规定的;7、连续3棚支柱迎山不照、棚梁歪旋的;8、不同型号的单体液压支柱混合使用的;9、放煤开口不按作业规程要求的;10、对支柱不进行二次注液就放顶或放煤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航道维修工或巷道维修负责人处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100元:1、维修巷道不按规定加固支架的;2、安全退路不畅通的;3、不按措施要求备足支护材料的;4、设备材料不及时回收运出的;5、采面上下尾巷不及时回收的;6、扩修巷道未对电缆、设备防护的;7、扩修前没对巷顶、帮进行注水的;8、不使用临时支护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1、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架设长度(米)不够的;2、采面上下两巷净高低于1﹒8(米)不够的(特殊地址条件除外);3、巷道文明生产不符合规定,出现淤泥积水、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