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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本部分为GB/T16739的第1部分,代替GB/T16739.1-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GB/T16739.2-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本部分与GB/T16739.1-1997和GB/T16739.2-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关于人员条件,修订为对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业务人员、价格核算人员、维修人员的规定;——关于组织管理条件,修订为经营管理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等;——关于设施条件,增加了对接待室的规定;——关于设备条件,修订为根据不同车型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的规定;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对于使用率极低但却有一定市场需要的机加工等设备,允许外协;——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取消了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的规定;——取消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的规定;——取消了对承担救援维修条件的规定。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江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沈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郑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凤田,张学利,冯桂芹,吴小鹏,白保民,俞世光,金秉吉,吕任华,苗作民,田国华。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GB/T16739.1-1997;——GB/T16739.2-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2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术语和定义GB/T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enterprise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3.2小型车small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3.3大中型客车largeandmediumpassenger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3.4大型货车heavy-dutygoods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人员条件4.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4.2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4.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4.4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至少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4.5业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