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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23年第1期)-货品贸易-问题1:货品贸易外汇收支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银行应如何在纸质单证上进行签注?答:为防范反复收付汇,根据《货品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行细则》(汇发〔2023〕38号附件2)的规定,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并在审核后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问题2: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公司的转口贸易和退汇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告知》(汇发〔2023〕7号)第三条的规定,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货品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公司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因此,除法规另有规定外,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公司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和退汇收入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问题3:B类公司能否凭未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在银行办理收付汇业务?答:根据《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23年第52号)的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品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公司,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因此,原则上B类公司可以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如B类公司因客观因素未能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银行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应根据“展业三原则”确认其交易真实合法。对于进口报关信息,可通过货品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查询。问题4:银行能否为境内区外公司办理主体不一致的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品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告知》(汇发〔2023〕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告知》(汇发〔2023〕3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因此,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避免反复收付汇,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境内区外公司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主体一致性原则办理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问题5: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管理合用问题?答: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在管理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品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告知》(汇发〔2023〕38号)进行管理,但记录在服务贸易项下(交易编码:221000)。问题6:审核货品贸易电子单证是否需要签注?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品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告知》(汇发〔2023〕25号)的规定,银行应采用必要的技术辨认等手段,保证公司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反复使用。-服务贸易-一、税务备案表问题1: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时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不规范,例如缺少流水号编码、与规定的格式不符等,银行如何办理相关业务?答:银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办理。假如金融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时发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不规范,应告知境内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具符合规定的《备案表》,因客观因素无法办理的,金融机构或境内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问题2:一笔对外付汇包含两种及以上不同性质的付款,且付汇中存在不需要税务备案的,银行应如何审核《备案表》?答:银行应区分交易性质进行真实性审核。同一笔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中,银行仅需审核超过等值5万美元,并且属于40号公告规定必须办理税务备案的项目。二、代垫类业务问题3:境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的代垫或分摊付汇时,境内机构是否必须与境外收汇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答:《实行细则》第六条规定,代垫交易双方必须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并且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导致代垫或分摊期限超过12个月的,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分局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和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工资款的批复》(汇综复〔2023〕36号)执行,经确认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由分局个案解决或集体审议。三、交易单证签注问题4:银行为境内机构分次办理同一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付汇业务,是否应在每次审核后的总协议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答:为防止反复购汇,按照《实行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四、外汇保险业务问题5: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