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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NUMPAGES14页论我国的假释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论文摘要】假释是刑法规定的对徒刑犯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犯罪人适用假释,体现了我国改造罪犯的政策和法律精神。通过对罪犯的适用假释,可以提高他们接受教育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本文主要对我国假释制度的发展史进行简述,通过现阶段适用假释制度的现状,分析当前假释制度的缺陷(如假释的实质条件难于把握、提请假释的程序复杂、假释的禁止性规定不合理、假释后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不健全等),然后提出如何完善的建议。【关键词】假释适用现状缺陷完善一、假释制度概述假释是刑法规定的对徒刑犯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罪犯适用假释,体现了我国改造罪犯的政策和法律精神。被适用假释的罪犯既可体会到国家刑法的强制性和严厉性,又可感受到刑法的人道性和教育性,不敢或不愿再以身试法;正在服刑改造的其他罪犯则通过假释的适用看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具体例证,看到了前途和出路,从而不断提高自己接受教育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被假释罪犯的亲属则通过亲人的假释,感到政府的诚信和司法的公正,从而使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得到增强,实现执法者和公民都严守法律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共同建构和谐社会。我国最早明文规定假释制度的法律是1910年12月25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其中第13章第66条、第67条是对假释的规定。其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61条把假释作为释放的一种情况,第68条规定假释是由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劳动改造表现好的奖励形式之一,该条例规定了7种情况,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减刑、假释做出的明文规定。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质条件和适用程序《澳门与内地假释制度的比较研究》吴锐安(澳门)、刘守芬。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的过程中,对减刑、假释制度进一步地作了完善,也就是现行的假释制度。修订后的刑法对假释的条件、适用的对象、办理的程序、考察的机关、考验期计算、假释的撤销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并规定:“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另外,还做出了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并特别规定,适用特殊情况的假释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前些年,由于决定假释的程序不完善,监狱呈报假释环节的权力缺乏制衡,作为衡量假释条件重要依据的犯人奖惩考核评分,其决定权由监狱干警说了算,假释呈报也是由监狱自己决定(检察院只是事后监督),这些缺陷很容易被利用来搞权钱交易。有的监狱干警利用特权,伪造犯人奖惩考核积分,编造虚假材料,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使有的犯人成为“关系犯”、“人情犯”等特殊犯人,这是刑罚执行环节司法腐败的突出表现,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执法不公,不严格执行假释条件,滥用假释,是假释制度适用上的一种现状。近年来,现代法治理念日渐深入人心,随着狱务公开制度的推行,全国监狱管理部门加强了对监狱干警的教育和管理,促进了公正执法的开展,假释程序也逐渐规范和完善。但是,法院和监狱的领导和办案人员对假释的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担心犯人被假释以后有可能重新犯罪而害怕承担责任,因此在对罪犯的刑罚执行上尽可能少适用假释,以致对许多符合假释条件的犯人干脆消极地不适用假释,这成为我国假释率低的一个原因(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权威统计,1995-1999年全国监狱年假释率分别为:2.3%、2.68%、2.93%、2.07%、2.13%,远低于其它国家,也低于司法部门预设的3%的指标)《假释问题研究》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这也是目前我国假释制度适用上的另一种现状。三、我国假释制度的缺陷(一)、假释的实质条件立法上有缺陷,监狱对罪犯是否是适用假释的把握标准不科学。我国刑法规定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只致再危害社会”。按照199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即同时具备以下4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