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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法学院法学专业128012014154张志新指导教师郑启福【摘要】消费者拥有诸多权利,知情权是其他权利的根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基础性作用。本文从消费者知情的基本理论出发,简单阐述了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性质、历史发展以及国外立法,并说明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分析现行法律规范的缺陷和面临困境,最后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探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措施。【关键词】知情权;消费者;法律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概述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性质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从两个方面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第一,消费者拥有获得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的权利;第二,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的义务。该规定的缺陷在于仅要求信息的真实性,而忽略了其他要素。为了弥补该缺陷,综观世界各国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国际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没有统一规定,表述也不同,但含义基本是一致的,即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重要、适当、及时的信息权利。[1]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理论界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存在分歧,主要包括民事权利说和人权说。民法学界普遍认为消费者知情权属于民事权利。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消费者知情权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分别作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系民法中的平等主体,因此消费者知情权具有民事权利的性质。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阶段,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是平等的,在这种情况下将消费者知情权定性为民事权利是合乎实际的。但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阶段,消费者和经营者实际上已不再处于平等地位了。在消费领域,相比经营者,消费者的地位明显处于劣势。故而民事权利说已不再符合商品经济现状了。人权说将消费者知情权归属于宪法上的基本人权。该观点认为消费者知情权具有以生存权为核心的基本人权的一般属性,符合人权的本质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诸多向消费者倾斜的权利,旨在弥补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此种保护方式有别于民法对当事人双方的平等保护。虽然消费者知情权产生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于民法原则,譬如诚实信用原则,但知情权来源于这些原则而又高于这些原则。[2]因此,将消费者知情权提升到人权的高度,不仅适应当今商品经济的发展,还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和精神。消费者知情权的历史发展消费者知情权源于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的消费者四项权利之一,即受告知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调查并了解欺诈、模棱两可、夸张虚伪的广告或商标、说明书的事实真相。在这之后,各个国家相继立法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1963年日本政府在《关于保护消费者的咨询答复》中提出消费者三大权利中的知情权,并于1968年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基本法》,将其法定化。1974年澳大利亚《贸易惯例法》禁止商业领域的任何经济组织对消费者进行任何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或进行任何有可能是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1984年西班牙《消费者和使用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对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正确咨询、教育和公布,以便提供有关其适当使用、消费和享受的知识。1992年法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的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权了解所提供财产或服务的主要性能、以及销售商和生产商的企业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国际法层面,1960年成立的国际消费者组织同盟提出知情权是消费者有权拥有足够的资料并寻求咨询。1973年欧洲会议通过了《消费者保护宪章》,其中也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规定了知情权是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做出掌握情况的选择。[3]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现状及不足关于消费者知情权,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核心,对消费者知情权做了基础性和原则性的规定;《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做了针对性的规定。另外,某些行业制定了相关行业规定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业内秩序。如我国的医药行业就出台了相关的《医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使用和内容有详细的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还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主动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等等。[4]上述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体系,行业规定则是对作为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