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52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作者谭相指导教师丁相顺论文题目: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的比较研究AComparativeStudyonPersonalDataProtectioninChinaIntheAgeofBigData2018年3月3日论文摘要大数据时代下,海量的个人数据产生了前所未有的价值。个人数据的广泛收集和处理所带来的个人数据保护的问题愈发严重。这些问题包括个人数据的归属和其权利性质问题,个人数据处理与隐私的问题,个人数据的安全问题以及个人数据跨境后的管辖问题,等等。欧盟地区是世界上对个人数据保护最为严格的地区,并且有着长期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其对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原则和规则值得我国借鉴。目前,欧盟法律和学术界多使用“隐私”或“个人数据”一词表达“个人数据”这一法律客体。我国法律中较多使用“个人信息”和“隐私”一词,而学术界并无统一的表达。实际上,“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之间无明显区分的必要,但是欧盟语境下地“隐私”与我国的“隐私”不同,前者是广义的,后者是狭义的。欧盟地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发源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所规定“隐私权”。随着2000年《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公布,个人数据保护权成为了独立的表达方式。随着2009年《里斯本条约》对《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效力的确认,个人数据保护权成为了一项具备法律效力的基本权利。在“个人数据保护权”具备法律约束力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欧盟法院仍然一度将“隐私权”与“个人数据保护权”紧密联系,并未认为“个人数据保护权”是一项与“隐私权”不同的权利。但在最近的立法和司法中,“个人数据保护权”从“隐私权”中独立出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欧盟于2016年最新发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就其保护原则而言,于1995年的《数据保护指令》并没有相差太多,增加了完整性原则和问责制原则,体现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更加严格的数据保护原则。我国并没有像欧盟一样拥有完整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常散见于各个部门之中,如《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由于各个部门法的执法水平、执法理念不同,我国对个人数据在各个部门法的保护水平参差不弃。同时,由于各个部门法的保护范围有限,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个人数据处理的情况。此外,我国对于个人数据权的权利性质也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学术界观点不一。有观点主张通过财产权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也有观点主张通过人格权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还有观点结合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财产权和人格权共同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大多数学者都承认个人数据上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仅仅是对其具体的保护方式具有争议。由于数据所有权无法解决个人数据平等保护、交付、转让、消灭、继承等一系列问题,我国个人数据权不应定性为数据所有权。而又由于个人数据存在着独立于人格之外的财产价值、可强制许可性、多主体特征等原因,使得我国个人数据权也不应定性为人格权。同时,在立法技术上,以欧盟地区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情况来看,个人数据保护法庞大的体系结构,使得个人数据保护不宜纳入人格权的范畴之中。参照欧盟的立法情况,个人数据权在我国不应当单独的定性为财产权或者人格权,而是应当理解为是一种新型的具备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综合型权利,并且应当制定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这有利于个人数据权的自我完善和独立发展,从而提高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的水平,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和谐。此外,还应当借鉴欧盟已有的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数据保护原则以及规则,丰富我国个人数据保护权利类型,使我国个人数据保护水平与国际接轨。关键词: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权人格权财产权AbstractsIntheageofbigdata,hugeamountsofpersonaldatahavegeneratedunprecedentedvalue.Theissuesabouttheprotectionofpersonaldataaremoreandmoreseverebecauseoftheextensivecollectionandprocessingofpersonaldata.Theseissuesincludetheownershipofpersonaldata,thenatureoftherighttotheprotectionofpersonaldata,theprocessing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