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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一、社会保险法的特点二、社会保险法的本质三、社会保险法立法目的四、社会保险体系和性质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六、工伤保险新规定七、用人单位的义务八、征缴措施与法律责任新规定九、养老金计发办法名词解释: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63条);3、有关行政部门(63条)一、社会保险法的特点与劳动合同法比,社会保险法特点:适法主体多元调整关系多重涵盖制度多样二、社会保险法的本质安全网、里程碑、支架性法律。本质内容:权利法社会保险法主要是一部权利法,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具体体现,它需要规定参保人员应当享有哪些权利,享受什么待遇,这些权利和待遇如何保障和救济等。三、社会保险法立法目的(一)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政府与公民之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参保个人之间;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参保个人之间;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之间等多重关系。社会保险法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规范上述主体之间的关系。(二)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公民在社会保险关系中,主要权利就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主要是一部权利法,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具体体现,它需要规定参保人员应当享有哪些权利,享受什么待遇,这些权利和待遇如何保障和救济,这是立法的主要目的。(三)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效率优先。经济的原则不能保证全体成员共同分享发展成果,社会成员在年老、工伤、疾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靠市场经济原则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必须在二次分配中进行适当调节。社会保险制度就是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分配制度。四、社会保险体系和性质《社会保险法》确立的社会保险体系将所有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体现了统筹城乡,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立法目的。(一)社会保险体系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五大体系九个险种:1、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工伤保险4、失业保险5、生育保险(二)社会保险性质1、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双强制无雇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除外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国务院另定。即凡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么属应当参加,要么属另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政策引导其尽量参加:一是中央财政对已经达到60岁(男女)的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5元;二是地方财政实行缴费补助,补助到个人账户;三是启动时如果已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老人,领取的前提条件是,其子女必须参保。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到达60岁时,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部分养老金水平:(个人缴费累计+地方财政补助累计+利息累计)÷139+中央财政每月补助55元+地方财政每月补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可以参加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双强制无雇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48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保待遇。应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可以参加政府补贴:享受低保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人和未成年人。3、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国家机关除外)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户(修订前的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4、失业保险国务院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双强制四川省条例: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5、生育保险企业:应当参加归纳:以劳动关系为纽带的五个险种,属于强制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其他雇佣关系;参加新农合的尊重本人自愿。超出劳动关系的四个险种,均属于自愿性或政策引导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1、老病残遗一体保障17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规定:缴费满15年的,直接病退;不满15年的,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