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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8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8页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申请备案需提交的资料XX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服务体系,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布式充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公共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两类。(一)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专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二)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单位和居民自建自用为主的充电设施。第三条市本级(XX县区、XX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三县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二章规划要求第四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科1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依据“桩站先行”的要求,适度超前建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智能高效、互联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二)新建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第六条规划、建设等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提出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审核意见;在项目进行规划建设验收时,需对项目的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进行验收。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七条突出“公共快充为主,专用、自用快慢兼顾”的原则,引入社会资本、经营企业在我市投资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单位、居民建设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公共充电设施按照“专业建设运营、信息互联互通”的模式,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第八条建立“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模式,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动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2合理利用路灯杆资源,鼓励建设新型智慧充电灯杆。第九条鼓励在商场、超市、酒店、公园景区、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对公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公交首末站、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租赁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利用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并结合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引导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鼓励社区和居民在居住地建设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私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可收取一定充电费用。第十条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减少报装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一)对涉及电力增容或新增建筑物的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需到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备案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开工建设。其它项目可直接向电力部门申请报装。(二)居民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要尽可能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四章建设施工3第十一条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对涉及电力增容的工程原则需执行招投标,施工单位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充电设备必须符合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第十二条对用户居住地建设充电设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全国统一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