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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7页烟草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当前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2008年6月27日)近年来,在广西电力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仅2006年的商业贿赂案件就有4件,涉案金额19万元;大案3件,科级以上干部4人,受贿3件,单位受贿1件。电力系统已成为交通公路系统、金融系统以外又一个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为此,对近年来广西电力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归纳,总结案件的特点和原因,对电力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现实的重要意义。一、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一)发案主体呈现出二大类。一类是手中掌握实权的管理者,另一类是与供电用户直接打交道的工作人员。发案人员集中在工程建设单位和电力部门基层站所。涉案人员主要是一些部门的经理、负责人和乡镇供电所所长及收费员工。(二)发案环节集中发生在电力系统的物资采购、资金管理部门。犯罪行为人均是具有一定职务的单位或直接经管单位帐目、钱款的财务人员,拥有财务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活动。(三)作案手段多样化。主要表现为。一是变卖农网改造旧物;二是套取电费;三是侵吞工程款,向施工单位索取贿赂;四是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和好处费。(四)贪污贿赂型案件居高。个别干部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赚钱的工具,能捞则捞,能要则要,通常采取各种手段贪污公款,或向施工单位索要赞助款设立“小金库”,而后支取占为己有。(五)作案数额大,作案次数多,窝案串案现象明显。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次数多,每次数额较大,一般少到一两千元,高达几十万元不等,有的连续作案八、九次,甚至一、二十次。XX县区检察院从一条案件线索就从市电力公司挖出6件电力系统工作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其中2件属重特大案件,为国家换回经济损失200万元。如XX县区检察院在查办该市原电力公司供销科科长朱启贤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案件中,牵出原电力公司经理韦桂华受贿10000元、私分国有资产170多万元、单位受贿30多万元案,供销科工作人员陈宝华和蓝锦英受贿8500多元案,刘家才贪污8000多元等案件。这些案件都是连续作案,犯罪数额大,窝案串案。二、电力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法律意识淡薄。电力系统某些干部职工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尤其在基层站所表现最为明显,他们大部分是电工出身,有的是从司机岗位提拔上来的,对法律知之甚少,不能正确认识手中权力,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不知不觉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XX县区一供电所所长农某某将农网改造工程中拆下的废旧电料私自卖掉得款侵吞,直至检察机关查处时,方才明白只要属于国家的财产,即使是废旧料,卖掉后收入不报帐也构成贪污犯罪。(二)部分电业职工心理失衡。电力系统个别掌握特权的干部职工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看到社会上一些比自己有钱的人,过得潇洒,于是盲目攀比,利用职权捞钱,以满足自己的私欲。如广西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建安、吴伟东在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后,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涉嫌受贿,从而走向犯罪。(三)资金的大量流入和防范意识措施相对滞后,造成职务犯罪的高发势头。这个特点已成为近年来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显著规律。随着国家对能源交通等基础建设的倾斜,农村电网的改造,大量建设资金流入到该行业,但该行业职务犯罪的预防意识、防范措施并未相应增强,因而造成贪污挪用等案件的发生。(四)内部制约失衡,私设“小金库”现象严重。由于电力部门垄断性强,加之用户对电费的计算和测记知之甚少,使得基层站、所有机可乘,不按管理程序严格操作,特别是对报废器材的处理不规范,随意变卖,并将变卖收入擅自转入单位“小金库”中,进行私分和贪污。如广西XX县区原副县长傅家忠一案就是私设“小金库”的典型案例。傅家忠在任XX县区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时,与公司领导成员口头交换意见后,虚开线路安装人工费、上下车人工费和农网二类费用等合计人民币近210万元,然后从农网专户中提出182万元现金作为公司小金库。傅家忠再以奖金、加班费、劳务费、提成款的名义,多次发给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用电管理站站长等人员,共计人民币84万多元。同时,傅家忠采用虚报工程款的手段,骗取公款12万多元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傅家忠因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