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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8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8页废油回收及处理.废机油环保向题废机油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机动车维修养护、工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属危险废物,编号为hw08号,含有多种毒性物质。该废物进入土壤,可导致植物死亡、微生物灭绝;进入饮用水源,可导致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第二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养护和拆解行业产生废机油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机油的回收处理活动,是指具有资质的处理机构将工矿企业、机动车养护和拆解行业的废机油回收,用改变废机油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进行冶炼和加工,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废物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机油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机油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废机油回收的管理工作。省级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对废机油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第六条国家对废机油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机油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废机油处理基金,用于废机油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工矿企业、机动车生产者、经销商,进口机动车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机油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废机油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制订废机油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机动车生产企业、废机油回收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废机油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第九条处理废机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机油。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十条工矿企业、机动车产品生产者、进口机动车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汽车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机动车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机动车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机油回收经营者回收废机油。机动车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机油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废机油应当由有废机油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第十二条执行国家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各产生废机油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机或者在申报登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产生废机油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产生的废机油集中存放在设有统一标识的回收容器内,不得擅处倾倒、变卖,由当地具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回收、处理。对于将废机油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危险废机油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废机油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工矿企业、机动车养护和拆解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废机油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机油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机油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机油交有废机油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