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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6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6页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思考关键词:宪政/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内容提要。随着宪政理论中公民知情权与表达自由原则的进一步发展,信息公开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中国特色“阳光法案”的实施,我国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开始在法制轨道上运行,标志着我们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传统治理模式的彻底告别,其所隐含的法治意义和宪政价值,昭示了政府理念转型和制度认知的实质性飞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宪政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需要不断完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宪政理念的基本要求。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了基于促进行政透明化的行政管理目标之外,从宪政层面来看,源于人民主权的宪政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基础奠定了该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拘束、指引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及具体制度设置的功能。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宪政制度发展的历史必然(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源流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之本意,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早起源于十八世纪北欧的瑞典。瑞典曾经也是以保密为原则的国家,议会的所有活动均对外保密,而且1648年的一部法令对出版活动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极大地限制了人们对政府文件的获取。[1]以后,瑞典陆续出台了《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政府宪章》等确认公民出版自由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潮流是在经济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经济危机和大规模战争的影响,西方国家政府普遍从消极行政转向了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在此趋势下,政府规模不断扩大,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国家的权力结构模式也由议会主导演变为行政主导。同时,民主宪政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要求更多地参与国家的各项管理活动,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就成为现代民主政治和宪政发展的基本要求。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保障公民参政和制约行政权力的制度安排,随民主和民权运动的兴起在各国发展起来。美国是目前世界上行政公开制度最为系统、最为完善的国家,比其他许多国家享有更为深厚的行政公开的传统。美国国会于1946年通过了《联邦行政程序法》,以后历经修改,先后补充制定了《联邦会议法》(1964年)、《信息自由法》(1966年)、《隐私权法》(1974年)、《阳光下的政府法》(1976年)和《电子信息自由法》(1996年),确立了以行政公开为核心,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为目标的行政程序法典。美国的体系化的行政公开制度的构建产生了世界范围内的影响,世界其他各国纷纷仿效。自二十世纪中叶开始,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掀起了促进政府信息透明化的改革浪潮,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其中的热点和趋势,这段时期建立了行政公开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外行政公开运动呈现迅猛发展态势,行政公开制度冲破地域界限、文化传统界限和经济发展水平界限,在世界许多国家得以建立和推广。(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保障人权、落实人民主权的重要措施,在我国有一定传统,并且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其中最早推行的是全国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务公开制度。[2]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政府管理体制转变、市民社会兴起,当然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提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得到发展。各部门、各地方在实践中又通过政策推行了“公示制”、“两公开一监督”、“政府采购制”、“窗口式服务”等一系列制度,诸如警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府上网工程等活动也相继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方式上,各部门、地方公开形式多样,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和新型媒介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公开范围也广泛涉及政府机关的各种行政信息,一些地方和部门还设置了配套的监督与救济机制,如政务公开热线、“绿色通道”、政务公开监督员、行政公开责任追究等以保障行政公开的落实,公开手段日趋多样化、公开种类日趋多元化、公开内容日趋扩大化。随着我国社会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2007年4月24日,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条例》公布,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被评为2007年影响中国宪政进程十大事件之一,在我国政府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当今世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历史上也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