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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建标[2008]164号【发布日期】2008-09-05【生效日期】2008-09-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五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