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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1页XX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XX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XX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不再开展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其它许可类及生产加工类企业按照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评定标准进行分类分级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客观评定、动态监管”的原则。XX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构建统一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治管理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系统。第四条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并承担市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评定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开展分类分级评定、建立台帐、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按照行业(职能)优先和属地为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专项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设各业务科(股)室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涉及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工业构(建)筑物等管理事项,分别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第二章分类分级管理第六条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从其竣工投产运营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已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程序:(一)被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6个月的。第八条根据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综合评估情况,按百分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级别不同,分类分级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a级单位(自主管理型)。90分以上。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强。b级单位(常态监管型):80--89分。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较好,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较强。c级单位(重点监管型):60--79分。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较弱。d级单位(强制监管型)。60分以下。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很差,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类生产经营单位需按行业标准限期整改达到c级以上单位,逾期仍未整改到位,且不具备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照相应行业分类分级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如实地反映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二)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隶属关系,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依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各生产经营单位自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认定;(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生成并公示初次分类分级评定结果;(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公布初次分类分级结果。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初次分类分级评定结果,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