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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7页科级干部选拔试行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和规范我县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因岗择人、考用一致和择优用人。第三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开展公选时,由县委组织部牵头成立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公选办”)。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职位的公开选拔。公开选拔的具体职位、数量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由县委确定。第五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集中选拔配备优秀年轻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四)其他需要公开选拔的情形。第六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国家安全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选拔的职位不列为公开选拔的范围。第三章基本条件和资格第七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人员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考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附加其他条件。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选拔:(一)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二)受党纪处分在影响期内或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四)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五)其他不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第四章程序和方法第九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的基本程序为。制定公开选拔工作方案;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体检,面试;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办理任职手续。第十条在进行公开选拔前,应当拟定公开选拔工作方案,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公开选拔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拟选拔职位及职位说明、职位数量、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时间安排等内容。第十二条公开选拔报名在组织摸底、个人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每个报考人员只能选择1个职位。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均应填写《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表》,并提供报名条件所要求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第十三条由县公选办对报考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员与拟选拔职位职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1。如某职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比例,该职位不实行公开选拔,应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并允许报考该职位的人员按其他职位规定条件改报其他职位。第十四条公开选拔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及重要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统一时间考试,统一阅卷评分。试卷命题由县公选办制定命题方案,笔试命题、评分委托县外有关部门负责。评卷结束后,及时公布笔试成绩。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选拔职位职数5:1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员。第十五条公开选拔体检工作,应在做好保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预先确定好检查和复查的医院,并参照《年中央、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如所公选职位对体检标准另有特殊要求的,需在发布公告中事先明确。第一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复查只进行一次,复查仍不合格的,按考试成绩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但递补体检人数不得超过面试人数。第十六条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和个性特质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一般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或结构式答辩的形式进行。面试按拟选职位分组进行。每组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