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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3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3页论离体病理组织、病理切片和组织块的归属【摘要】本文综合围内外现有的医疗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例,对离体的病理组织、病理切片和组织块的所有权及其处分权.以及研究这些材料产生可能的商业利益后的利益归属问题进行概述,认为生物性的材料一经离体,按照相关法规应南医院保管并遵守一定的保管时限:病人有权复阅作为其部分医学记录的病理资料,但是没有这些离体的生物材料的直接所有权。病理学家及其实验室将这些病理组织、病理切片和组织块用于研究或其他非治疗目的时要保护病人的隐私:获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和授权是保护患者隐私和病理学家利益的最好的办法,也是解决由于研究这些材料产生的商业利益的归属问题的可行办法。尽快制定各相关行业的行为规范和法律法规,予以法律的效力,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措施。【关键词】病理组织;病理切片;所有权;处理权;利益归属【中图分类号】d913:r3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1—0032—06随着我国医学知识的普及和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医疗诉讼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其范同涉及医学各个领域。在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诉讼中,涉及病理组织、病理切片和组织块的所有权问题尚无案例报道。当患者要求到另一家病理研究机构会诊时,他有权获得其病理资料及其原始组织吗。这就引发了病理组织、病理切片和组织块这些离体的生物材料的所有权的问题:(1)它们究竟归属患者本人还是病理实验室。(2)病理学家及其实验室对处理这些离体生物材料具有什么样的权限。(3)在处理这些离体生物材料时如何保护病人的隐私。(4)谁有权从研究切片、组织中获益。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尚处于发展阶段,有关病理切片、组织等的保存也无统一的法规规定,本文就我国目前的法规及规章制度,参考国外的相关立法,对以上4个问题概述如下一关于离体的病理组织、病理切片和组织块的归属问题在20xx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由此可见.病理切片等属于病历资料的一部分,理应由医院归档保管。任何与治疗和诊断相关联的切片和组织块都是病人医学记录的一部分,按照该规定,医院、实验室或者制作这些记录的科室都被要求保存并维护这些医学记录.这表明患者对其病理组织、病理切片和组织块不具所有权。笔者认为,这些离体的生物性的材料对患者而言毫无专业价值,它们是在病理学家的专业知识基础上制备而成,是专业技术的产物,在病理学家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研究的时候才具有临床价值。因此,由医院保管更能体现其价值和实用性.并且理应由原制备单位进行保管。当然,病人有获知这些保存在医学记录中的信息的权利,包括会诊中使用其组织块和切片。我国允许患者为求会诊时可以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然而,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中,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在该条例中,仅有病理报告属于可复制的范畴,病理组织、病理切片和组织块不包括在内。这意味着当患者要求到另一家病理研究机构会诊时,他(她)也不能获得其病理组织、病理切片和组织块但现行的医院工作制度允许患者可以凭会诊单位的借条用借病理切片,并规定借出切片应于1个月内归还:【1j而蜡块原则上不能借出,如会诊单位认为切片质量不理想、影响诊断,而原单位又无法保证切片质量时应予借出:如会诊单位要求做特殊染色或免疫组化等检查时,原单位不能完成或不能保证质量时,也应予以借出。同意出借的蜡块原则上只能做一次切片,以不超过10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