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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6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6页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上一篇/下一篇2009-04-1719:04:31查看(1172)/评论(0)/评分(0/0)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陈述,并接受原、被告及第三人以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即为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规定》下达后,各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也尽量按该规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这对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程序法的规定都过于原则、概括,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还很粗略、不配套、不完善,上述《规定》对于出庭证人在法庭上接受质询的程序也并无可操作性的规定,使证人出庭作证这一诉讼活动在进行中出现了随意性很大的现象。笔者认为,出庭证人参与诉讼活动如果得不到程序有效的保障,不仅使证人出庭的效果和庭审方式的改革大打折扣,还让审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受到怀疑,甚至影响法律在我国的统一实施,必须尽快给予规范化。因此,制定出科学、高效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完善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民事证据制度的迫切需要。笔者根据自身的理论知识和审判实践,就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谈谈自己的设想:一、证人资格审查民事诉讼的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代理人)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陈述事实的单位或者个人。谈到证人出庭作证程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些人能够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够作为证人。即证人的资格问题,英美法国家又称证人的“适格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该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定单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二、出庭作证程序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证人出庭以言词方式陈述所了解的案情,并接受原、被告及第三人质证及法庭询问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一套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2、通知证人出庭作证;3、查明到庭证人身份;4、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5、证人保证如实作证;6、证人陈述作证;7、交叉询问质证;8、法庭补充询问;9、证人退庭。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指为说明印证本方主张,参加诉讼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决定允许本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参加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该程序。启动方式是由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以书面的形式,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至迟在证据交换时,向法庭提交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拟出庭作证的主要问题。合议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申请证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请书及证人名单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均应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请人。批准证人出庭的应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证人。该程序作上述规定,目的是使法庭能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庭的时间、地点、人员,以保证案件的审判活动能顺利进行。诉讼的各方最了解本方的主张,了解本方证人的情况,了解其证言的证明力,对传谁到庭作证,也最有发言权,故如果申请证人出庭则必须由他们提供证人名单。但是否批准并通知证人出庭的决定权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依据该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是否是本案审理的重要证据,以及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作证能力等方面作出决定。2、查明证人身份、交代法律责任及证人保证程序证人到庭后,应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查明证人身份,成年人应向法庭交验身份证。核对是否就是被申请出庭的证人,该证人开庭后是否在法庭内旁听了已经进行的庭审。并询问其他各方对证人上述情况有否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被驳回则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证人明确表示理解并同意后,应要求证人写下保证书,证人在保证书中应当保证自己的证词符合自己所了解的客观事实,并表明如作伪证愿意负法律责任。3、证人陈述事实、法庭质证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