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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6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6页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置对策湖区治安是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然而,长期以来,湖区因争水面权属(界址)、捕捞习惯、交通运输和河道挖硪采沙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不断发生,有些还会由一般的群体性治安问题演变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湖区群体性事件已日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处理治安问题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因此,切实准确地掌握引发湖区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信息,并找出其规律、特点,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时预测、化解、平息这类不安定问题提供科学的依据,以保持经济的稳步发展和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就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大课题。为此,笔者结合公安工作实践,拟对湖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置对策作些粗浅的探讨。一、湖区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一)规模大,参与人员多,涉及范围广。参与人员一般是以本湖区相关的涉利者或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成员(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为主,行为人具有共同利益、共同目的和“人多势众、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共同心理,一旦发生纠纷,就极易形成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的“队伍”,男女老少齐参战。(二)调查取证难,调处难度大。由于湖区水面,人各一方,人走水流,时过境迁,纠纷现场缺乏“旁人”和“中间人”,使案件调查取证难,加之湖区群体性事件的表面往往掩盖着一些历史的或现实的背景,有的还涉及到一些政策方面的原因,情况比较复杂。当纠纷发生后,常常是上访、械斗、围攻、妨害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等多种行为同时存在,参与人的要求和行为往往是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互相交织,处理难度比较大,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流血事件,而事发后对凶手认定及后事处理也就是解决纠纷的一个难点。(三)有一定的季节性和较强的反复性。湖区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的季节性,一般多发生于捕涝季节,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反复性,有些事件在某一时期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如水位下降)貌似解决,实际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矛盾,一有诱因出现,便会再次爆发,从而使同一事件屡有发生,多次反复,有的还会引起连锁反应,促使当事双方采取拉据式的报复行为。(四)行为野蛮,后果严重,危害性大。1、经济损失严重。这类事件一旦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2、发生这类事件轻则伤人,重则死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3、影响恶劣,危害性大。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直接给参与者造成经济、精神损失,而且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使群众缺乏安全感,严重影响湖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二、引发湖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水面权属(界址)、捕捞时间界定不清。由于历史的或现实管理方面的原因和湖区地形的变迁以及湖区面积随季节、年度的变化,使一些湖区权属(界址)界定不清楚,有的甚至多次变更,使现有的划分缺乏权威性,而捕捞时间的界定又有多种方法(按民间传统习惯一般有三种:1、按季节捕捞,如有的规定立秋后方可捕捞;2、按水位,如现埂后方可捕捞;3、按季节兼水位),因而当事双方对采用何种捕捞习惯的不同理解也常常引发湖区捕涝期争议,从而直接导致湖区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二)少数人受利益驱动违规捕捞。1、违反规定非法围堰,使水位人为地抬高,从而改变原有的捕捞秩序而引起纠纷;2、违反捕捞习惯越界捕捞或偷盗;3、违法使用定置网、电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三)封建宗教势力的介入。有些湖区小纠纷在封建宗教势力和少数不法分子的煽动下,会逐渐从小到大发展演变到矛盾不可调和而最终演变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四)船民、渔民法制观念淡薄和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由于船民、渔民长期漂泊在外,远离组织,当地政府对其行政、法制监控力不强,导致船民、渔民法制观念淡薄,行为随意性增大,一旦发生矛盾,往往一触即发,瞬间酿成纠纷。再加上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有关部门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对纠纷当事人的查处打击力度不大,从而助长了部分人我行我素、无所顾虑的非法行为,使问题愈演愈烈,最终演变成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三、湖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对策(一)认真做好水面勘界工作,消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当事双方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勘界原则,从讲政治的高度,彻底摒弃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