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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6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6页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切实加强我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经区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总工会(以下简称四部门)研究,决定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二、范围与内容(一)治理范围。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二)治理内容。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三、组织与分工为确保全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四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安监局副局长房峰同志任组长,区卫生局局长朱蓉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宗国寅、区总工会副主席胡九宏同志任副组长,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监管处,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设工作联络员一名,安监局张建新(电话85127671),卫生局沈世来(电话8516306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俊忠(电话85127980),总工会王晨飞(电话85127560)。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安全监管、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按照以上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四、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1-12月)。各镇、街道、园区要结合当前工作和本地实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落实责任,认真进行部署。并将专项行动方案传达到各相关企业。(二)自查治理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4月)。各辖地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要落实责任和人员,促进整改到位,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检查督查阶段(2010年5-8月)。各辖地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