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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8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8页粮食流通秩序思考摘要。“放管服”改革,有助于理顺部门职责,完善粮食流通秩序的监管机制,调动社会经济主体的双创活力。但就粮食部门而言,也存在简政放权统筹性不强、审批监管结合性不紧、服务大局意识不高等问题,面临粮食流通法律法规不完善、粮食流通信息化程度不优化、与一二三产业融合较差等挑战。在新时代,要加强粮食管理的法治建设,保障粮食流通秩序,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促进粮食有效流通,完善现代粮食流通体系,推进三产融合,构建粮食流通秩序。关键词:放管服;粮食流通;对策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粮食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不容或缺。国家推进“放管服”改革以来,各级粮食部门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与转型升级,放大粮食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减加乘”效应,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新时代,要结合国家调整完善粮食部门职能职责机构体系实际,注重市场作用,强调治理理念,构建粮食流通新秩序,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一、“放管服”改革为构建粮食流通秩序带来机遇(一)有助于理顺部门职责。在粮食流通管理领域,党和国家始终不放松保障粮食安全,科学总结粮食流通管理的新成绩、新经验,将粮食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为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出台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意见》与考核实施细则,每年组织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粮食流通储备方面法律法规的修规立法论证。挂牌成立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合理划分职能职责权限,将原国家粮食局、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有关日常管理职责整合,明确部门职能职责,粮食流通改革管理监管执法也进入新时代。(二)有助于完善监管机制。在监管执法方面,顺应“放管服”改革,在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的同时,创新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建立完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监管执法手段,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制度,主动适应“互联网+电子政务”的发展需要,加强建设粮食流通执法监管等网络平台,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和共享大数据,上传上报各种平台数据,提高了粮食流通执法监管的现代化、网络化、信息化水平;在粮食质量监管方面,结合区域和行业实际,进行专项整治与检查,提高基层质检机构、人员水平,提高了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效能;结合“智慧粮库”建设,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保障追溯机制,落实粮食安全监管责任与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三)有助于调动双创活力。通过“放管服”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转变了职能,从过去重“审批”转变为放管结合,一些社会经济主体被有条件地许可,而参与到了粮食流通业务中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将“优化服务”作为重点。如国家粮食局颁布实施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对部分粮食收购主体取消了市场准入,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就是说,对入市从事收购经营的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及农业(农村)合作社等入市来说,变得更加容易。这样,打破了国有粮企独家经营收购的格局,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和巩固了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二、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简政放权统筹性不够强。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中,虽然下放了审批权,也减少了审批环节,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得不够彻底,或者在区一级一些事项只有申报权,没有审批权,或者是在区一级虽有审批权,但还是需要报上一级审查备案,存在上口不主动、下口很被动等问题,没有真正达到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并则并。在市级部门下放权限时,并没有及时针对下放事项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也没有及时到位的政策指导,致使区一级审批部门对市一级下放的一些审批事项掌握不够,工作衔接不畅,不能保证下放审批事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二)审批监管结合性不够紧。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执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主动适应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这也是对政府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要挑战和考验。但在实践探索中,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做到将审批与执法监管的有效衔接,缺乏二者衔接的保障机制,对取消下放后的行政审批事项跟踪落实和后续监管不够。在监管部门处罚结果与失信名单互动上也相对不够,没有及时将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的市场运行主体信息反馈到失信名单中,监管时效较低,存在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三)服务大局意识不够高。部分实权部门缺乏大局意识,部门利益固化,没有完全转变职能,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