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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慈善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泾阳县慈善协会是由在泾阳县热心慈善事业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与非营利公益性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含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倡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传统美德,开展多个形式慈善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不幸个人和困难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和友好发展。第三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泾阳县民政局,接收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收陕西省慈善协会业务指导。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泾阳县委员会三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专题基金和各类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和机构捐赠;接收政府专题拨款资助;接收国际和港澳台地域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捐赠;组织多种形式募捐活动。(二)赈灾救助。帮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负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经过本会捐赠赈灾款物。(三)扶危济困。组织多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等多个慈善救助活动。(五)慈善志愿服务。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六)公益援助。参与和推进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七)交流和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和各类慈善公益机构间联络和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爱心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在我县慈善救助项目。(八)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含有中国特色和符合我县实际慈善事业发展道路。(九)开展和县内各慈善公益机构联络和合作,对属本会单位会员各慈善团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分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永久会员和特邀会员。(一)凡热心慈善事业,认可本会章程,志愿推行会员义务个人,本人提出申请,常常务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二)凡热心慈善事业,认可本会章程,志愿推行会员义务企机关、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申请,常常务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相关责任人担任。如法人或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法人或其新委托人,并立即报本会立案。(三)在本会创始期间创始人取得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四)本会依据需要,常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省外或境外志愿加入本会人士为特邀会员。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常常务理事会讨论经过;(三)发给会员证。第八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与本会活动;(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提议和监督;(四)取得本会必需服务;(五)享受本会表彰、奖励;(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会员推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实施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正当权益;(三)完成本会分配工作;(四)按要求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十二个月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经过,给予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会员单位代表和常务理事会推荐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措施由常务理事会要求。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省民政厅同意;延期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经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免职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汇报;(五)经过议案和决议;(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三)选举和免职常务理事;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聘用终生声誉会长、声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四)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五)决定设置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理事会议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常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法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经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本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