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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4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4页医疗事故鉴定相关问题分析【摘要】“医疗过失鉴定”概念应当取代“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概念。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医疗鉴定机构应当统一为医学会。分析论证我国的医疗鉴定结论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失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证明力【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3-0220-05analysisofrelatedproblemsofmedicalmalpracticeidentification.caixiao-xia.thelawco,southeastuni—versity,nanjing21009~jiangsu【abstract】theconceptof“assessmentresultofmedicalmalpractice”shouldbereplacedbytheconceptof“medicalnegligenceassessment”.i1leauthorthinkstheforensicorganizationsinmedicallawsuitsshouldbeintegratedasmedicalassociation.inthispaper,evidenceabilityandstrengthofmedicalmalpracticeidentificationwasanalyzedandtherelatedlegislationproposalswerepresented.【keywords】medicalmalpracticeidentification;medicalnegligenceidentification;evidenceabili~;evidencestrength一“医疗事故鉴定”概念的重新厘定(一)对“医疗事故”概念的质疑多年来,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鉴定概念沿用至今很少有人对其提出质疑。在实践中对此概念的释义更是五花八门。笔者认为,多年来沿用的“医疗事故”称谓应当置换为“医疗过失”。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概念强调其后果要件:造成患者“死亡、严重残疾和严重功能障碍”。强调后果的严重性。该定义符合事故本身的汉语意义及习惯。而国务院2002年4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的后果要件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只是将其作为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医疗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更为重要的要件是:医疗行为有过失、医疗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后果要件是卫生行政部门关注的问题。“事故”概念体现了结果状态。而民事诉讼侵权责任的追究关注的是主观要件,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判断医疗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过失概念体现的是心理状态。因而以更具法学术语特点的“医疗过失”取代“医疗事故”合乎法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将“医疗事故”的称谓置换为“医疗过失”。相应地“医疗事故鉴定”的称谓置换为“医疗过失鉴定”。(二)“医疗过失鉴定”概念的提出笔者尝试将医疗过失鉴定定义为:医疗过失鉴定,是指医学会医疗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法院的指定,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定义明确医学会的法定鉴定机构地位;明确了鉴定启动者即可以是申请人(即患方或医方),也可以是法院;鉴定的内容[作者简介]蔡晓霞(1969一),女,江苏六合人,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医事法、民事诉讼法。[基金项目]XX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06sjb820006)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就是依据各项医疗规范,运用医学科学技术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