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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政体思想西方政体传统中,有强调政治制度的小政体观,也有强调社会结构的大政体观。马克思继承了后一种观念,主张实现某种集体自由和社会民主,让那种从社会中产生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回归于社会。巴黎公社是这种理想化实验的第一次尝试,它的失败显露了强调平民化的社会民主的弱点。后来的十月革命走上了与巴黎公社不同的精英化专政的道路,从而重构了精英与大众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再现了马克思所抨击的压迫性权力的诸多特征。苏联模式的失败提醒马克思主义者在继承集体自由和社会民主这一大政体观的同时,需要认真对待政体传统中所强调的中庸与和谐价值,也就是要从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两方面来维持大众力量和精英力量之间的均衡。对于当前的现实来说,也就是要考虑寻找一种既容纳有利于精英的合理等级,又容纳有利于大众的有限斗争的政体安排。一、大政体观就政体所指的对象来说,有两种关于政体的定义:一种仅仅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另一种则不仅仅包括政权组织形式,还包括社会结构,乃至公民生活。我们称前一种为小政体观,后一种为大政体观。它们都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亚氏较为狭义的说法有:政体(宪法)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政体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第109,129,178页)。从这几种表述来看,亚氏的小政体观包括政治权利、政治组织、政治职能和政治目的几个方面的内容。亚氏较为广义的说法是将社会结构和公民生活包括在政体含义之中。他说,“跟城邦[公民团体中每一公民的]生活方式相同的善恶标准也适用于政体,政体原来就是公民[团体和个人]生活的规范。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阶级)——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第204-205页)。“政体之所以会分成若干不同类型的原因,在于每一城邦都是由若干不同部分组成的”()。因此,亚氏的大政体观可以概括为由政治制度(狭义政体)、社会制度(社会结构)和精神制度(公民文化)构成的一个整体。这种大政体观以一种整体论的思路传承下来,在黑格尔那儿得到最系统的表述。他认为,作为一个复杂共同体的国家,既包括“严格的政治国家”,也包括由所有部分组成的统一体,它是公民的生活方式或者“(他们的)自我意识的性质及其发展”——特别包括他们的教育、意志、权力、他们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他们的目标(第264-265节,第273-274节)。而且,黑格尔还说,首要的和终极的政体划分在于划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最重要的政体调和是协调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的大政体观,只是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地位颠倒了过来,认为并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因此,市民社会中根本性的关系是政体的首要内容,而政治国家中的关系或狭义政体中的关系只是一种形式或者只是一张皮,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说资产阶级议会制只是让人民定期地决定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在大政体观前提下,马克思很容易在分析资产阶级社会时从经济学转到政治学,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政治关系。法兰西内战之后,马克思更加远离了狭义政体观,他以“社会共和国”替代了一般政治意义上的“共和国”,“在法国和在欧洲,共和国只有作为‘社会共和国’才有可能存在”(第142-143页)。这种社会共和国的萌芽形式是当时的巴黎公社,它不仅改造了人压迫人的政治关系,而且改造了人压迫人的社会关系,这两者是联为一体的。根据马克思的看法,没有社会关系的改造,政治关系的改造就只是自欺欺人的幻想,小政体观就是这种幻想的一个来源。于是,亚里士多德的两种政体观到现代出现了越来越大的裂痕,甚至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西方主流观念接受了小政体观,着重于政治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马克思主义则继承了大政体观,强调社会力量与政治权力的合一。在大政体观下,就比较容易地将社会阶级的力量与政治机构的权力对应起来,让政体免于表面形式。二、公社式平民政体巴黎公社是实现马克思主义大政体观的第一次有意义的实践。马克思在论述公社性质时说:“公社就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巴黎无产阶级用以欢迎二月革命的‘社会共和国’口号,不过是表示了希望建立一种不仅应该消灭阶级统治的君主制形式,而且应该消灭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的模糊意向。公社正是这种共和国的一定的形式”(第331-389页)。这种形式实际上就是一种比较纯粹的民主制。纯粹民主制容易让人联想起直接民主,但巴黎公社实行的不是直接民主,而是间接民主或代议民主,因为它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治理。这种代议民主采取了一种比较纯粹的形式,因而可以称之为纯粹间接民主。其纯粹性表现在人们所熟知的这样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