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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课题研究总报告第一部分简介一、序言监狱,是一个社会的缩影,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窗口,它代表着国家社会的文明程度。监狱现象的出现,可追溯到公元前,与政治、教育、文化现象一同经历了几千年的人类文明洗礼。监狱行刑理念也在朝着更为人道的方向转变,面对不断出现的机遇与挑战,世界范围内的监狱体制实行的一场又一场的改革,并不断完善,走上了人道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前进道路。纵观我国监狱行刑的历史发展,在2003年以前,都是以监禁刑的方式来完成刑罚执行活动,并且已经总结出相对完善的监狱学理论,和一整套规范的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规程。但是随着国家对预防犯罪越来越重视,国家刑法活动,逐步由“犯罪本位”向“犯罪人本位”过渡,为了完成刑罚的任务,产生的一个以消除服刑罪犯主观恶性为核心的新的刑事科学概念—矫正,这一概念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我国自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制度试点工作,至今发展已有十余年的时间,该制度已经在全国全面推行并在刑罚执行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监禁刑(监狱矫正)和非监禁刑(社区矫正)根据课题研究方向,本文所述的非监禁刑指的是狭义的非监禁刑,既社区矫正成为了我国自由刑执行的两种基本形式,二者相辅相成、协调配合,构建了我国“一体两翼”的自由刑刑罚执行体系。但由于立法、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问题,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工作并未放在统一体系中进行管理和研究,加之社区矫正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若干问题,这些问题加大了监禁刑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断层,阻碍了罪犯矫正制度的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我们选择《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作为研究课题,力求发现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内在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或工作建议,从而确保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能相辅相成、顺利有效实施。我们建议,以“行刑—矫正—回归”为中心,以开放处遇、回归社区和社会为目的,以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为主要内容,构建矫正管理机构一体化,矫正立法一体化、矫正手段一体化以及矫正人员一体化的自由行刑法矫正体系。从而推进行刑一体化建设。一个是监狱矫正,在国外也被称为机构矫正,是在监狱内通过运用与政管理教育矫正劳动矫正心理矫治,四大矫正方式采用各项新兴矫正技术,纠正改善罪犯不廉行为心理习惯,17早日改过迁善复归社会的一种矫正制度。一个是社区矫正,然而,快速的发展必然带来若干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可能阻碍社区矫正制度的顺利实施,还可能影响我国法制发展的进程,因此必须予以重视并尽快解决。社区矫正与监禁刑衔接问题即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监禁刑发展至今,在理论、实践中均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体系,且能依法顺畅运行,然而如何开始社区矫正、如何进行监管和矫正、如何完成收监程序……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是无法顺利开展的,只有与公安机关、法院、监狱、检察院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配合、相互协作,才能顺利完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以及帮困扶助的目标。然而,由于没有一部统一完备的社区矫正法作为指导和规范,同时各部门出于部门利益、执行困难等原因,司法行政机构与其他机关和社会力量的衔接配合不力,社区矫正无法做到如监禁刑一样顺畅运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选择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作为研究课题,力求发现分析社区矫正制度内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从而确保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相辅相成、顺利有效实施。二、内容摘要监禁刑发展至今,在理论、实践中均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体系,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行,监禁行刑与社区行刑“一体两翼”加速形成。要实现罪犯的矫正教育的最终目标,需要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的相互配合,刑罚执行是监狱行刑和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社区矫正弥补了监禁行刑的不足,可降低行刑成本、提高矫正质量,刑罚结构调整改变了押犯构成,并对行刑差序化、社会化、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实际上,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实为相辅相成的关系,两种模式各有优劣,要做到彼此贯通,且整体行刑效能的有效提升有赖于两者的互动衔接与协调统一。因此,我们认为同一罪犯的行刑必须保持监狱与社区的前后衔接,确保行刑轮转的出口与入口都顺畅,在收监执行、调查评估、信息共享等层面实现动态协同。从行刑互动实践来看,犯罪基数的膨胀使监禁与非监禁人数均呈递增态势。由于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较低,社区矫正对监禁人数的分流有限,两个机构随同属司法行政部门,当工作断层明显,无论监狱还是司法所,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课题组认为,行刑一体化的构建,要求把监狱行刑和社区矫正放在大矫正的思想中来规范,这种做法将促进刑法在执行的过程中更具有稳定性、持久性,使得刑罚能够更有效的执行。将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相同的地方总结出来,形成一个新的矫正工作,打通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工作连接点,着力在使刑罚资源分配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