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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情况,加强环境监视治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环保事故:是指2天内连续排放污染物超标(指1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1天内连续排放污染物严峻超标(指1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因污染造成直截了当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当地群众发生中毒事件。污染纠纷:是指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与当地政府和人群的纠纷,造成企业正常消费遭到阻碍。第三条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觉察环保事故与纠纷后起,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第四条速报可通过、、派人直截了当报告等方式报告质量平安环保处。处理结果报告采纳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防止在当地群众中造成阻碍。第五条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经厂环保部门确认后,再报告抚顺石化分公司及环保局。第六条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根底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缘故、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阻碍、处理后的遗留征询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