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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1、2级。取得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第五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2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第六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八条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维修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体条件见附件A;(三)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起重、成形、加工、焊接、防腐、试压、检测等工作的需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具体条件见附件B;(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五)建立能够确保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正常运行。(六)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是正式版本,并且能够有效执行;(七)能够保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安全性能。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九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一般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第十条申请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附以下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设备、人员、专业分包、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四)质量管理手册;(五)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第十一条审批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或者不受理意见。不同意受理的,还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第十二条申请被受理后,受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受理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试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并且约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容器安装(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