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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7页第PAGE\*MERGEFORMAT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7页学资字[2009]5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领导和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资助中心、学工处、财务处、基金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五条二级学院成立工作专班。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六条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1)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3)未完成上一学年学分50%者;(4)恶意拖欠学费者。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襄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认定标准上限的学生,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一条认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为30%左右,特困生比例为6%左右。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第十二条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寝室评议。以学生寝室为单位,由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申请人所在寝室成员,对其家庭经济困难及日常消费情况评议。第十四条班级评议。以班级为单位,对本班申请人日常消费情况进行无记名方式评议,班级人数参与率不得低于90%。第十五条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在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范围内,公开申请人家庭困难材料,结合申请人日常消费状况,对其进行无记名方式评议。第十六条班级认定。依据寝室评议占20%,班级评议占20%,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占60%,进行总合排序,在控制比例范围内,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选。第十七条加分与减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承担科研项目,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等活动应当给予适当加分,加分不得超过10%。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应当给予适当减分,减分不得高于10%。第十八条学院公示。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汇总,经学院工作专班审查后在全院内公示。如有异议可直接向班主任、学院工作专班反映,受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九条学校备案。经学院工作专班审核、公示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附则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寝室、班级评议表。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09—10—30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系(院):专业:班级: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