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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渝地税发〔2011〕43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财税〔2010〕84号文件中的定额标准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执行财税〔2010〕84号文件确定定额标准为4800元(即上浮20%)。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发放(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二)市教委和各高校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规定,负责《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三)我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件(包括:《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结合“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为原持件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已享受税收政策情况。三、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一)人员认定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件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市教委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二)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1.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1)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完整复印件;(5)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2.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3.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