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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1章总则•涉及建筑节能工程的法律、法规、规范很多,却一直没有一本统一的验收规范。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也令人担忧。(图片:宋波10~16页)(图片:1施工缺陷)•现行节能标准与新的验收规范不一致的问题如何处理?建办标函【2007】302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范》实施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规定,对已批准发布的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修订或废止,并按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报我部重新进行备案。对与《规范》规定不一致且没有重新备案的地方标准,自行废止,不得作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或质量验收的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聚苯板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增强薄抹灰系统)DBJ14-035-2005正在组织修订,下半年将正式重新发布。例如:7.0.7条外墙外保温系统主要组成材料复检项目:聚苯板:密度、抗拉强度、尺寸稳定性。与本验收规范不符,应执行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建筑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从条文可以看出,建筑节能工程不仅仅是保温工程,它涉及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检测与控制等10项内容。本规范又不是涉及这10项工程中所有的验收内容,而仅仅是与节能有关的一些项目;其他项目执行相对应的验收规范。第2章术语•《规范》在术语部分,对“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现场实体检验”、“型式检验”等给出了定义。2.0.10进场复验——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2.0.11见证取样送检——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2.0.12现场实体检验——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2.0.15型式检验——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注意:(1)“进场复验”的项目必须送至试验室,第3.2.2条提出本规范规定的进场复验都是见证取样送检,所以本规范规定的进场复验的项目都必须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规定了8种材料、试件应当实行见证检验。而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相关材料和设备纳入了第9种见证试验项目。目前建设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141号建设部令)中尚未包括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故目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待国家颁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规范多处提到“具备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均是此含义。(2)“现场实体检验”项目可以是监理或建设单位,也可以是试验室。本规范除14.1.5条规定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的以外,其他均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3)EPS板、XPS板的型式检验周期: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注意:型式检验报告的周期与省节能认定的周期不一致。例如,砖材的型式检验周期,一般为半年。•关于“质量证明文件”2.0.13质量证明文件——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检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注意:条文中的“相关性能检测报告”不是指复验报告。在验收规范中有些条文要求核查材料的性能检验报告,是指厂家提供的性能检验报告,而不是进场复验报告。本规范的术语,主要作用是供本规范使用,但由于施工验收系列规范之间的有机联系,故本规范的术语,对建筑工程的其他各专业规范也使用。第3章基本规定本章分为4节,分别是“技术与管理”、“材料与设备”、“施工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