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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一、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法”古字为“灋”或“廌”,相传它是古代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其基本义是刑法、法律和法度,引申义为标准、方法、规章、制度、模式、道理、仿效等。韩德民认为《荀子》文本中的“法”具有四类含义:一是效法、遵循、模仿;二是规范制度;三是政治性国家具体制定的法律规章;四是与其它字促成的合成词。[8]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呈现三种意涵:一为刑法,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他视法刑一体:“法,刑也。”“刑,常也,法也。”西汉桓宽的《盐铁论》云:“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二为法律。法往往与律通用,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中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管仲最早把“法”“律”联用:“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然而,作为一个组合词,“法律”直到清末民初才被世人普遍使用。三为礼法。中国古代,“礼”作为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一种社会规范,有时与“法”相通,礼即法,法即礼,违礼即违法,譬如周礼即蕴含着某种刑法条文;[9]但一些习俗性的、仪式性的“礼”并不是“法”,因而,“礼”不一定非要诉诸刑罚。[10]礼治主义是儒家政治学说的重要特征,儒家又具有“礼体法用”的治道特征。先秦时期,礼与法经历了合一、分离和重新合一的三个阶段。如果说夏商周三代礼与法浑然一体,法的观念较为淡薄,礼外无法,法与刑从属于礼,那么,春秋战国早中期不但出现了儒家与法家的礼治与法治的分离和对立,而到了战国后期礼法则出现了合流的趋势。[11]儒家关于礼治与法治关系的治道思想大致体现为三种情形:(一)礼法分治所谓礼法分治,大体有三层意思:一则是儒家将礼与法看作两种不同性质和功能的治国手段;二则是儒家认为礼与法具有不同治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三则是儒家把礼与法作为两个单独的范畴加以使用。客观地讲,与先秦法家重法不同,孔孟不太重视法治,但说儒家一点没有法治精神恐怕也不符合事实。《论语》有两处用到“法”字,其中有大舜告诫大禹所说的“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12]由此表明大舜注重用法度治世的政治责任。《孟子》用到“法”字有11例,许多是取动词“效法”“效仿”之意,譬如,孟子曰:“今言王若易然,则文王不足法与?”[13]“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14]“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15]“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二者皆法尧舜而已矣”[16]等。有时则是意指“楷模”“范式”,例如,在论及君子之忧患意识时,孟子讲:“舜为法于天下,可传于后世。”[17]——舜为天下的楷模,其名声可传于后世。而与治国理政实质相关的主要有:一是君子行法。孟子曰:“尧舜,性者也;汤武,反之也。动容周旋中礼者,盛德之至也。哭死而哀,非为生者也;经德不回,非以干禄也;言语必信,非以正行也。君子行法,以俟命而已矣。”[18]他首先揭示了人不同的道德精神境界,最后强调一个真正的君子应当遵循天然的道理去做,以等待命运的安排。必须指出,此处的“法”并不是指刑法、法律、法度,而是指一般性的规章制度、标准模式尤其是天然道理;并且,孟子说的“君子行法以俟命”并不是旨在宣扬宿命论,而是凸显君子对人类本性和自然规律的顺从。二是法而不廛。在阐释王道政治过程中,孟子提出了“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关讥而不征”“耕者助而不税”“廛无夫里之布”和“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五大治理使命。[19]朱熹注解道:“廛,市宅也。张子曰:‘或赋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货,或治之以市官之法而不赋其廛。盖逐末者多则廛以抑之,少则不必廛也。’”[20]所谓“法而不廛”,通俗地说是指君王应当推动官方依据法规收购长期积压于货栈的货物,以保证商人的利益。可见,孟子不乏依据法律经世济民的观念。三是法家拂士。在《孟子•告子下》中,孟子先后阐释了重礼、尧舜之道、仁义之道、名实之辨、王霸之辨之后,讨论了个人要担当重大使命如何修身养性,然后指出:“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21]“拂士”是指明法度的大臣;“拂”通“弼”,辅弼、辅佐之意,“拂士”即辅弼(辅佐)之士,二者合起来指足以辅佐君主的贤士。孟子以一种忧患意识强调,如果内无坚持法度的世臣和辅佐君主的贤士,外无敌对国家和各种忧患的威胁,那就势必招致国家的灭亡。与孔孟法治思想仅仅是一些片段完全不同,作为先秦思想的集大成者,荀子阐述了较为系统的礼法思想,他既重礼又重法,以致当今许多学者因此把荀子治道思想的主旨概括为“隆礼重法”。的确,荀子本人虽未将“隆礼”和“重法”连称,在《天论》《强国》和《大略》中两者时常加以对举,尤其是他说过:“至道大形: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