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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43页第PAGE\*MERGEFORMAT43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43页(正式印发版)第一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篇依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明确了开办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基本要求以及县级资助中心(或高校)在贷款受理、发放、回收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适用对象主要是县级资助中心和高校,以及省(市)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是资助中心与开发银行合作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工作规程和业务指南,同时也是省(市)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指导、培训县级(高校)资助中心的业务政策依据和教材。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节机构建设一、省级领导小组省级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与开发银行分行组成省级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或联合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一是由教育部门牵头,上报省政府在本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请示和实施方案;二是协调下发本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正式文件,重点落实本省风险补偿金和财政贴息政策;三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领导和组织各地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二、省级资助中心省级资助中心主要负责会同开发银行对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县级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同时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财务工作。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前,省级资助中心应在开发银行分行开立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本息回收。为便于管理,可另行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归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资金。三、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开发银行委托与借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行政区,应按照教财〔2007〕14号和财教〔2008〕196号等文件要求成立县级资助中心,加强县级资助中心机构建设,具体包括:(一)办公场所和设备县级资助中心应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专用档案室,配备电脑、长途电话以及打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具备开通使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条件和相关设备。(二)办公经费按照财教〔2008〕196号文件规定,省级资助中心应协调督促县级政府落实对县级资助中心的经费保障。县级资助中心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争取县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经费支持。(三)人员配备依据教财〔2007〕14号和教助中心〔2012〕108号文件的规定,县级资助中心应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人员编制从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现有教育事业编制中调剂落实;原则上从事助学贷款工作的专职人员与新生录取规模的比例应高于1:500,且熟悉助学贷款政策和业务操作。提首次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资助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有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县级资助中心的文件;有县级资助中心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有县级资助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当地财政局出具的在预算中安排县级资助中心运行经费及承诺分担违约贷款损失资金的承诺书;具备以上条件的县中心可以向省中心提交开办申请。示:第二节机制建设一、建立合作机制省级资助中心(或省教育厅)与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级合作协议》,县(区)政府、县级资助中心(或教育局)与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共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作机制。二、夯实机构建设省级资助中心推动并逐步落实县级资助中心法人资格以及县级资助中心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基本条件,包括人员编制、人员配备和办公设备等;在开办业务后,定期实地检查县级资助中心建设情况;对机构建设不完善的督促其整改。三、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