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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提示:1、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8年制定了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之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自2008年7月1日起,各地基本均依据新的出让合同范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工作,其中也有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结合当地情况,组织编制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例如天津市。故提示各单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注意当地使用的合同范本是否为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08范本,如果适用的是当地自行制定的合同范本,则需要对该合同条款进行个别、具体的法律分析,不能完全参照本合同的修改意见。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一般为各地方政府提供格式范本推广使用,如无法直接对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可以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合同条款的修改与完善。】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提示:出让人应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提示:签订时,可将甲方所在地的有关法规、规章名称列入。】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注:属于尚未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第二十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因此,如果受让人通过其它方式如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受让土地使用权,那么是否支付定金,及定金如何处理可由合同双方约定。关于定金金额,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注:对于分期支付出让金是否支付利息,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