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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1总则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报警区域的划分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4.2探测区域的划分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4.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4.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4.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4.2.3.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4.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4.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4.2.3.4建筑物闷顶、夹层。5系统设计5.1一般规定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5.2.1.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5.2.1.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5.2.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5.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2.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5.2.2.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5.2.2.3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