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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目录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第二章合并范围一、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四、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五、控制的持续评估六、投资性主体第三章合并程序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期准备工作三、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四、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五、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六、合并财务报表综合案例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一、追加投资的会计处理二、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三、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四、其他特殊交易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具有下列特点:1.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母公司,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简称为“合并集团”)。3.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除上述情况外,本准则不允许有其他情况的豁免。本准则主要规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不涉及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外币报表的折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以下简称“外币折算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规范;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由《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范。第二章合并范围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时,当且仅当投资方具备上述三要素时,才能表明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一、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判断控制的第一要素,这要求投资方需要识别被投资方并评估其设立目的和设计、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机制、确定投资方及涉人被投资方的其他方拥有的与被投资方相关的权利等,以确定投资方当前是否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一)评估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被投资方可能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进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也可能是一个合伙企业、信托、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包括被投资方的一个可分割部分。在判断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时,通常要结合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评估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有助于识别被投资方的哪些活动是相关活动、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主导方以及涉入被投资方的哪一方能从相关活动中取得可变回报。1.被投资方的设计安排表明表决权是判断控制的决定因素。当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是通过持有其一定比例表决权或是潜在表决权的方式时,在不存在其他改变决策的安排的情况下,主要根据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情况判断控制。例如,在不存在其他因素时,通常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但是,当章程或者其他协议存在某些特殊约定(如,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比例通过)时,拥有半数以上但未达到约定比例等并不意味着能够控制被投资方。2.被投资方的设计安排表明表决权不是判断控制的决定因素。当表决权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不能作为判断控制被投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