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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7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2)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自实施之日起,进口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银行应按《暂行办法》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三、银行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的连通配置工作,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核查系统查询进口单位名录、进口付汇登记表以及分类考核级别等相关信息。四、进口核销改革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各分局应当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全力做好改革工作:(一)统一认识,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分局应充分认识进口核销改革的重大意义,成立以主管局长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包含业务和技术人员,负责辖内改革实施、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和技术支持以及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二)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有效性。(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并督促银行、进口单位尽快了解改革思路及政策意图;对外汇局工作人员、辖内银行以及进口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使银行、进口单位尽快熟悉新政策下的业务操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四)做好辖内核查系统企业端和银行端软件安装和调试等技术支持工作。(五)及时上报执行情况,按月向总局上报进口核销改革实施情况。五、应急措施核查系统若出现数据不能导入、中断等暂时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各分局应立即告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进行处理,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期间,外汇局负责办理的相关进口付汇业务应建立台账,做好业务记录。六、核查系统登录方式核查系统外汇局版地址:HYPERLINK"http://100.1.63.3:9001/SafeChk/"http://100.1.63.3:9001/SafeChk/;银行版地址:HYPERLINK"http://asone.safe:9101/asone/"http://asone.safe:9101/asone/;企业版地址:HYPERLINK"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10-68402546010-68402547传真:010-68402594联系邮箱:(内网)HYPERLINK"mailto:tradebus@mail.safe"tradebus@mail.safe;HYPERLINK"mailto:tradetech@mail.safe"tradetech@mail.safe(外网)HYPERLINK"mailto:tradebus@mail.safe.gov.cn"tradebus@mail.safe.gov.cn;HYPERLINK"mailto:tradetech@mail.safe.gov.cn"tradetech@mail.safe.gov.cn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开始相关准备工作,并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银行及进口单位。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总局反馈。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附件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总则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监管。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