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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54页第PAGE\*MERGEFORMAT54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54页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上)作者:张新宝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关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相互关系,存在四种模式。以替代模式为原则并辅之以改良的选择模式是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正确思路,也是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隐含的主张。这样的制度安排既符合衡平保护的原则和效率原则,同时也在实质上有利于受害的劳动者。适用替代模式与改良的选择模式的关键,是提高工伤保险给付水平,使其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水平相当。关键词:工伤保险人身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引言工伤事故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一般来说,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害习惯上被称之为工伤。由于工伤事故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权(生命权或健康权、身体权),对受害人的救济无疑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使命之一。早期对工伤事故损害的救济,就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来实现的。工伤事故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一种,受害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但这种救济方式存在诸多局限性:受害人面临举证(雇主的过错)不能和执行不能的风险、诉讼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适用过失相抵等规则会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大打折扣。随着工伤事故的增多,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便设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以工伤保险的方式赔偿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受害人和雇主都可以避免费事费钱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因受害人的一般过失而减少赔偿金等。(2)工伤保险制度的产生,使得对工伤事故的救济出现了两种方式: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这样的法律状况在我国也是存在的: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给付工伤保险基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则规定,在第三人致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那么,这两种赔偿责任或者说受害人可能享有的双重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如何、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受害人应该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未来的相关法制如何构建,就成为必须在理论上做出科学回答的问题。一、从法律发展历程看侵权责任法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替代(一)工伤事故责任从侵权责任中分离出来的历程及其意义自工业社会以来,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对工伤事故损害的救济制度经历了从民法到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发展阶段。纵观二百年多来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8世纪工业革命到19世纪80年代,在此时期,盛行个人ziyou主义,关于工伤赔偿完全让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来处理。(3)这在当时的情形下是当然的选择。然而,随着工伤事故的日益增多,传统侵权法在救济工伤损害上日益显示出其局限性:(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方面的局限性。由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方面的限制,以及以过错为归责原则,雇工需要证明这些构成要件,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尤其是需要证明雇主的过错,有时完全是不可能的,因为许多事故是由于机器的缺陷造成的,其原因通常也无法查询,雇主还可以声称自己已经采取了当时的科学与技术所允许的种种预防措施,因而事故的发生与他本人的过错无关(4)。因此,雇工面临着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2)雇主责任承担能力的限制。由于个人责任的局限,即便雇工能够获得胜诉判决,赔偿款的落实也不能得到保障,责任人可能无力承担大额的赔偿责任。因此,雇工还面临着因执行不能而不能获得补偿或不能获得及时补偿的风险。(3)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于工伤事故的频发,以及发生工伤事故时损害程度往往较为严重(经常发生严重职业病、致残或致死的严重后果),雇主极有可能会因为发生严重的工伤事故而需要支付大额赔偿,从而极有可能会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4)进一步加深了劳资纠纷。频繁的诉讼,一方面使企业疲于应付,另一方面诉讼中的对立(雇主是否承担责任的对立、赔偿数额多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