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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一、和解1、和解的概念和原则和解是指在合同发生争议后,合同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和解是解决合同争议最常见的—种最简便、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所以,发生合同争议后,应当提倡双方当事人进行广泛的、深入的协商,争取通过和解解决争议。和解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和解解决合同纠纷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所达成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这是和解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当遵守的首要原则。如果违背了合法原则,双方当事人即使达成了和解协议也是无效的。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工程合同当事人对于采取自行和解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是自己选择或愿意接受的,并非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强迫、威胁或其他的外界压力。同时,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内容也必须是出于自愿,决不允许任何一方给对方施加压力,以终止协议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表现为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和解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论当事人经济实力雄厚还是薄弱,也不论当事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双方要互相尊重,平等对待,都有权提出自己的理由和建议,都有权对对方的观点进行辩论。不允许以强欺弱,以大欺小,达成不公平的所谓和解协议。对于履行了合同义务的部分,应当坚持有得到偿付的权利;对于自己履行义务中的缺陷,应当同意予以改善,切忌采取“蛮不讲理”的态度;对于合同或事实中双方理解不一致者,则应通过耐心解释,特别是借用工程惯例予以处理。4)互谅互让原则互谅互让原则就是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如实陈述客观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也要多从自身找找原因,认识在引起合同纠纷问题上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能片面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理由而不顾及全部的事实,或片面指责对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即使自身没有过错,也不能得理不让人。这也正是合同的协作履行原则在处理工程合同争议中的具体运用。2、争议和解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坚持原则在工程合同争议的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要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又不能进行无原则的和解,要杜绝在解决纠纷中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尤其是对解决合同争议中的行贿受贿行为,要进行揭发、检举;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决不能以协作为名,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中饱私囊。2)分清责任和解解决工程合同争议的基础是分清责任。尤其是在市场竞争中,当事人都应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信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当事人双方要实事求是地分析争议产生的原因,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争议的解决。应当以详细和可靠的证据材料证明事实依据,应当以相应的合同条款作为处理争议的法定依据:这就是始终坚待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对待争议。3)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自愿采取和解方式解决工程合同争议时应当注意合同争议要及时解决。由于和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容易出现当事人反悔。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和解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争议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4)注意把握和解的技巧首先要求当事人双方坚持和解的原则,诚实信用,以理相待,处处表现出宽容和善意。其次,要求当事人在意思表达准确的同时,要恰当使用协商语言,不使用过激的或模棱两可的语言。再次,在协商过程中,要摆事实、讲道理。讲道理时,一定要围绕中心,抓住主要问题,以使合同争议的主要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在某些场合下还要注意“得理让人”,对非原则问题,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让步,以使对方当事人感到诚意,从而使问题及早得到彻底的解决。任何协商都不是一蹴而就和万事顺利的,可能有多种情况出现。一是双方坚持不让,谈判陷入僵局,这时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委托双方都有关系的人员进行会外劝解,重新谈判,但第三人只在当事人之间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并不实质上参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二是谈判达成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