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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一、总则(一)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文件的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三)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四)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包括以下内容:(五)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二、技术审查要点1、强制性条文2、相关责任及签章3、勘察依据工程勘察主要相关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50086-200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其他相关标准(当标准更新时,应及时更换新标准)3.2、勘察任务委托的勘察任务是否明确;勘察文件是否满足任务委托要求3.3、勘察文件深度是否满足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4、拟建工程概述5、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与要求6、勘探与取样《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15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5确定。4.1.17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调整。4.1.19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1.18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3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4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5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9节的要求。4.9.4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3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4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5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5.7.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烈度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分区。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4.1.3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3对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10层且高度不超过30米的丙类建筑,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在利用当地经验在表4.1.3的剪切报数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边坡工程尚应审查是否满足《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要求;桩基工程尚应审查是否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要求;当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地区勘察时,尚应审查是否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须进行液化判别时,审查为判别液化布置的勘探点其数量及分布是否合理;当拟建场地可能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特殊岩土时,尚应审查是否符合相关专用标准的要求;市政工程是否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及《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等规范的相关要求6.2、勘探方法6.3、取样《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