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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10.29)1、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1、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十一、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五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3、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3、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3、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4、完善简易程序4、完善简易程序4、完善简易程序5、强化法律监督5、强化法律监督6、完善审判监督程序适当限制再审事由四十一、将第一百七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专属管辖?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6、完善审判监督程序7、完善执行程序7、完善执行程序7、完善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