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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不同,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前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后者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双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后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的对价的合同。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可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前者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后者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单选: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子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甲拒绝接受“宝珠”,则没有达成“赠与宝珠”的合同;而且也没有交付赠与物,所以宝珠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甲也无权要求乙转移所有权。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前者指须采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后者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需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此为合同的常态。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的区别,是二者的缔约目的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七、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规定一定的名称,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程序(二)要约的有效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应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特定的人。3、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三)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对话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四)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在要约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撤回要约。(五)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提出要约。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仅是当事人认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食品公司能否拒收C水泥厂的水泥?——要约?要约邀请?被告某食品公司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向A水泥厂、B水泥厂及原告C水泥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某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C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B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B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B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C水泥厂的50吨水泥送达,被告告知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