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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可修改编辑河南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学生填表)学院:管理学院2014年03月27日课题名称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学生姓名专业班级课题类型论文指导教师职称副教授课题来源社会1.设计(或研究)的依据与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交易模式,电子商务的出现不仅带来了商业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同时也对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冲击。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合同法律基本理念的更新,使得传统合同法律理念有了新的阐释。同时,电子商务在合同法律具体规则上也有新的变化,如主体认定方面、要约承诺等等。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传统合同法律向前推进了一大步。首先,合同主体的虚拟性。电子合同的当事各方突破了时空的限制,通过远程交换信息订立合同,各方的真实身份、资信状况与电子合同信息的关联性,只能通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方式进行辨别。主体身份具有一定的不易确定性。传统的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的方式,被电子签名形式所取代。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大多是互不见面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和相关的辅助活动都是在虚拟市场上操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电子签名的辨认和电子认证机构的认证。第二,意思表示方式与合同形成过程的电子化。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各方通过电子方式来进行磋商和作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均表现为电子信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合同与凭证存在形式的电子化。与传统书面合同以有形材料作为载体不同,电子合同、电子交易与支付等凭证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具有无形性。数据电文信息的完整性对信息系统的完整性有较大的依赖。第四,方便快捷,节省成本,效率较高。例如,电子商务网站全球开放、24小时在线、登陆方便快捷、可以远程进行谈判和交易、订立合同的费用较低。第五,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合同在存储和传播中易遭受攻击、破坏、截取、修改、遗失或非法扩散。作为证据使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2.国内外同类设计(或同类研究)的概况综述国内外关于电子合同的重要研究成果,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网购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昔遍使用,给经营者带来了便利,为广大的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对于这些格式条款的弊端,我国现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没有很好地进行规制,以至于在实践中产生r一些问题。例如:不台理的分配风险:规定相对人预先放弃某些权利: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提出巨大挑战;经营者不能很好地履{J:提示义务: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剥夺、审查权以及撤销权等合法权利的规定不细、操作性不强;网购格式条款的外往表现形式不够合理;网购格式条款存在诸多的具体问题等相咒法律问题。(2)电子合同的订立的法律研究。合同的订立程序是一个完整的交易行为的起始,也是合同得以履行,交易得以实现的前提,所以合同的订立程序也就成为我们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对于电子合同来说,由于其所具有的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和即时性等特点,使得其在订立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不同于传统合同的新问题,例如: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电子要约和承诺的撤销与撤回问题等等,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则要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开始说起:第一.定约环境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通信的方式在虚拟环境中进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进行的商谈也完全在互联网上完成,而传统合同则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或者通过纸质的通信方式来进行磋商及谈判的。第二.定约主体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定约主体可以通过在网络上的注册名、ID等有关信息来创建其在信息网络中的虚拟主体身份。同时虚拟主体的定约资格,会通过第三方认证来确认,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而传统合同的定约主体就是现实中的法律主体,无须再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做出认证,既可享有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2第三.要约与承诺的撤回与撤销规则由于互联网具有即时性的特点,所以在要约或承诺发出后很难撤回,因为要约人在点击“发送”按钮时,要约或者承诺瞬时即可到达对方,所以,发送方是没有机会再撤回要约或者承诺的,但对于传统合同来说,要约或者承诺发出后要经过一段时问才能到达接受方,而在这个期间,要约人或者承诺人是完全有可能将其撤网的。(3)电子合同的网络违约救济制度研究。研究违约救济制度,必须首先了解违约行为及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没有违约行为便不会产生责任,不需要救济。违约行为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行为即指电子商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反电子商务合同所约定的债务的行为。我国在法律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