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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解读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曹宗理二〇一五年四月提纲1.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安全生产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生产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2.原《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期待有了很大变化,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要求。应对新情况、出台新规定成为修改安法的紧迫任务。3.要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一方面原《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经过多年努力,全国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5.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任务紧迫。由于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非法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百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国内外影响巨大,也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原《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通篇贯穿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主线:新安法在以下九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新安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增加了4条,共32条款。将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2010〕23号文件中许多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的条款,以法律条文形式写入新安法。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不得打击报复。3.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4.完善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规定。第25条增加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增加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7、完善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要求。8、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9、赋予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10、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赋予监管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决定,而其拒不执行时,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权利。但要规范执法。2、强化了安监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执法地位。第62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3、加强基层执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安全监管职能。第8条增加一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4、创新分类分级监管和建立执法计划制度5.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6、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办制度。7.完善了相关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8、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第8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1、加强对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2、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和检验机构的责任追究第89条:加大了处罚力度。3、对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第109条(新增):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罚款,提高至二千万元。3、对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3、对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五)新建立的部分法律制度和规定4.完善应急救援制度①增加应急能力建设的规定。第76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②增加应急预案的规定。③增加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的规定。5.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一)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新安法实施条例,在以下方面进行细化:(四)几个问题探讨2、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问题。3、关于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问题。这次安法修改是在原法基础上进行的修改,涉及原安法97条中的63条,占65%,内容丰富、广泛。要认真研究原安法和新安法差别,既要学习贯彻好安法修改的内容,又要注重原法的主体内容。新安法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