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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论引言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乃至刑法总则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它又是中外刑法理论界最富争议的课题之一,因此历来是学者研究的重点。一、刑罚目的含义,意义和特征(一)刑罚目的含义我们今天的刑罚从远古走来,虽然它已经历过几千年的岁月洗礼,但它仍带有远古刑罚的气息,所以我们研究刑罚目的必须要考察一下刑罚的源流。我们知道,在漫长的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规则是原始习俗,复仇在原始习俗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国家产生后,为了不让这种私人之间的报复行动危及其统治秩序,就把这种报复权力收归国家享有,由国家统一行使,禁止私人之间的报复。在世俗社会,报复、报仇、复仇往往被作为一种正当的行动所采用,而罪有应得则是作为对此类行动正当的肯定的评价而存在。在罪有应得的观念中,蕴涵着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念,以此来评价报复、复仇、报仇行动,实际上也就是肯定此类行动是公平的正义的行动,[1]但是国家不允许私人采取这种符合公正观念的行动,为了满足社会对犯罪的这种社会报复欲,同时又能使对犯罪人的报复公平合理,国家就必须代表全社会意志而统一采取“公”的报复行动,这种公的报复的工具┄┄刑罚就应运而生了。[2]从此可看出,国家刑罚的存在,明显有些报应性目的,并且这是国家运用刑罚的初级目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进行的由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所组成的整个刑事法律活动的目的,亦即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刑罚的目的是国家据以确定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法律,特别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做斗争的最终归宿。它从根本上制约着刑罚的性质,内容,体系和方向,左右着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功效。因此刑罚目的的问题历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及其学者所重视。(二)刑罚目的意义1、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是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刑罚目的一经确定,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系,作为其赖以实现的手段。2、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3、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执行是刑事责任得以最终落实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所在,只有行刑的方式、内容、制度等一系列环节都与刑罚目的相符合,行刑的效果才能最好。(三)刑罚目的特征1、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2、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的始终,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3、刑罚目的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它是国家统治阶级的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实有一段差距,从而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4、刑罚目的的后面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可以说,刑罚目约是国家统治阶级的目的,是国家的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执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3]二、西方对刑罚目的的认识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认识观点:(一)绝对主义这种观点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4]刑罚就是犯罪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则是刑罚的原因。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它又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1.狭义的报应主义。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由于对正义的出处的不同观点,又可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1)神意报应主义。这种观点认为正义的来源是神灵的意志,神意即正义,犯罪行为违背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在现代人看来,这只是统治者出于统治的需要,借助宗教这个工具来维护其统治罢了,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2)道德报应主义。这种观点认为道德观念是基于正义存在的,犯罪行为违反道德,因此也就是非正义的,刑罚就据此对犯罪进行报应。现代的法学观念认为,法与道德虽有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明显的区别。道德和法律相比对于人们的要求要高一些。如果刑罚的目的就是对违反道德行为的报应,那也